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第一条

【目标】为加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统筹管理,推动智慧城市高质量发展,按照《北京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北京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市级政务部门及相关公共企事业单位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组织实施的政务信息系统新建、改建、扩建、升级改造和运行维护项目。不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由各类企事业社会机构投资建设的,具有行业领域覆盖性质,并由市级政务部门冠名推广使用的、或由市级政务部门以政府资源置换为条件建设的、或直接/间接为市民服务的、或主要为支撑市级政务部门履职需要而实施的信息系统的新建、改建、扩建、升级改造和运行维护项目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1.3 第三条

【工作分工】本市信息化项目评审管理工作在北京市政府领导下,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及各部门依分工联合施行。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管理细则,明确流程要求、工作时限、内控机制等,并做好受理、告知。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信息化项目评审的统筹管理,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做好市级信息化项目全生命周期的流程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依职责负责信息系统新建、改建、扩建、升级改造项目及运行维护项目的资金管理工作。

市委机要局(市密码管理局)负责电子政务内网建设、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信息系统密码应用方案相关业务审核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本行业信息化项目建设,加强本行业信息化项目统筹管理,指导下属单位做好信息化项目管理工作。

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相关工作,并建立健全本部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1.4 第四条

【数据闭环】本市依托市级大数据管理平台的目录链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市级目录区块链系统"),以职责为导向,以问题为牵引,促进业务场景数据化描述,实施以数据为核心的信息化项目评审机制,突出项目应用绩效,推动项目评审数据资源共享共用。

1.5 第五条

【管理环节】信息化项目评审管理工作主要包括项目规划管理、技术评审管理、项目建设管理、项目验收管理、投入使用管理、项目运维管理、项目绩效管理。项目绩效管理贯穿项目全生命周期,与项目评审管理工作同步开展。

1.6 第六条

【项目库】按照"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原则,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建立智慧城市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制度,对信息化项目实行统一编码,实现统一申报入口、共享审核文档,对于不在项目库中的信息化项目不予立项、不予安排资金。

项目库按照信息化项目的全生命周期实行动态管理,针对不同管理环节,对信息化项目等进行科学分类,赋予储备、在审、待建、在建、运维、终止等不同的状态标识,实现精准管理。

符合项目规划管理要求的信息化项目,进入项目库,赋予储备状态。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受理技术评审的信息化项目,赋予在审状态。

市发展改革委或市财政局批复投资的信息化项目,赋予待建状态,并明确建设周期。

已完成采购或已启动建设的项目,赋予在建状态,项目单位每季度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通过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投入使用评审的信息化项目,赋予运维状态。

项目停止实施或者项目实施成果不再使用,赋予终止状态。

1.7 第七条

【分级分类】根据项目规模、重要性等分级分类开展评审管理,具体细则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制定。

2 项目规划管理

2.1 第八条

【规划编报】各部门应按照《北京市智慧城市规划和顶层设计管理办法(试行)》等智慧城市规划体系有关要求,编制智慧城市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和智慧城市顶层设计(以下简称顶层设计),并报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进行评审。专项规划、顶层设计应当与全市智慧城市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规)、市级智慧城市控制性规划(以下简称控规)进行衔接。

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各部门应适时组织评估论证,提出调整意见并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进行评审。

2.2 第九条

【行业统筹】市教委、市卫生健康委等行业统筹部门应对领域内单位的专项规划、顶层设计进行审核,并将专项规划、顶层设计文本和审核意见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3 第十条

【项目储备】通过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评审的顶层设计,其项目清单信息化项目纳入项目库,作为储备项目进行管理。

项目储备是项目评审、项目立项、资金预算安排、项目执行的基础和前提。未列入项目库作为储备项目进行管理的信息化项目,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不予受理技术评审,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不予安排资金支持。

2.4 第十一条

【追加入库】各部门因特殊情况确需开展项目库外的信息化项目建设时,应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交将项目追加纳入项目库的申请。经评审同意的,纳入项目库作为储备项目进行管理。各部门提交项目追加纳入项目库的申请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1. 明确拟追加项目与"三定"职责的对应情况、项目背景、项目必要性、预期绩效、项目投资、数据汇聚共享、智慧城市管控要求落实情况等基本情况,并报主管市领导批准或经市委、市政府会议审议通过。

  2. 涉及跨领域统筹的项目,应征求牵头部门意见。

3 技术评审管理

3.1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项目单位应按照要求编制申报材料,明确拟建项目与部门"三定"职责的对应情况、业务和信息化现状、建设必要性、预期绩效、申报项目数据目录、数据汇聚共享情况、等级保护情况和智慧城市共性基础设施的使用情况、对接方案以及对应的量化指标,报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于升级改造项目,同时需明确前期项目的现状、绩效以及数据汇聚共享情况。

3.2 第十三条

【技术评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重点从规划符合度、项目必要性、数据资源汇聚共享、项目绩效、技术合理性、技术可行性、标准规范符合度、网络安全保障等方面进行技术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作为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对于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政务信息系统,不予通过技术评审。

资源租用服务类(云资源租用、全市共性服务的租用等)信息化项目纳入信息化项目技术评审,原则上每三年评审一次。

对于直接购买全市统一共性基础设施服务的项目内容,数据相关数据共享和其他基础设施对接项目由共性设施统一实施,项目内容不再体现。

3.3 第十四条

【部门联动机制】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及各相关单位依职责统筹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内容不重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项目必要性和技术可行性评审,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资金评审,其他各相关部门依职责开展相关审核工作。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的评审内容及出具的评审意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应予以直接采信并据此开展资金评审工作。对确需加快评审的项目,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开展联合评审。

3.4 第十五条

【项目延期】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技术评审意见函有效期一年,有效期满后建设内容、投资规模、技术方案不变的信息化项目,可申请项目延期,延期一般不超过半年。

3.5 第十六条

【项目变更】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批复、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变更比例不超过15%,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项目单位调整,调整前应向市经济和信息局备案:

  1.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部署,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

  2. 项目涉及的部门职责或数据资源发生变化的;

  3. 根据所建政务信息化项目业务发展需要,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调整相关建设内容的。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履行变更审批手续。

4 项目建设管理

4.1 第十七条

【管理要求】项目单位应按照本部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项目建设管理,确定项目主管领导和项目负责人,负责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资金等进行管理,确保项目质量和过程管理合法、合规。

项目单位应重点对项目内容、履行时间(期限)、地点和方式、验收和交付的标准与方法、质量措施、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的方法、知识产权归属、结算规则、软件源代码移交要求、数据和相关控制措施、安全审查和保密要求、等级保护要求、分级保护要求、运行维护要求等进行约定和约束,确保市级财政资金权益。

4.2 第十八条

【进度跟踪】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信息化项目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开展项目建设,并依托项目库定期将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重点项目的建设情况开展跟踪评价。

4.3 第十九条

【安全密码要求】项目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与信息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开展网络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项目单位应当落实国家和北京市密码管理和信息技术应用创新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规划、建设、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评估。

4.4 第二十条

【测评要求】信息化项目应安排项目功1. 能测试、安全测评,并及时组织开展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功1. 能测试、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测评报告、非涉密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等材料,作为项目验收的必备材料。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智慧城市管控要求和相关标准组织对相关基础设施对接功能和性能的测试,相关基础设施责任单位应配合测试,并提前进行支撑能力评估,确保整体支撑能力。

5 项目验收管理

5.1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项目建成后,各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北京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数据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规定,开展项目验收。

项目验收内容应包含技术评审批复要求的整改落实情况、智慧城市控规落实情况、"三京""七通一平"等共性基础设施对接情况。

应依托市级目录区块链系统,对照该项目的"申报项目数据目录"编制"验收项目数据目录",明确本项目实际建设数据资源的数据项、更新周期、共享属性以及开放属性等要素,并完成相关数据资源的汇聚共享工作,未完成入云、更新、上链、确权、对接等工作的大数据相关项目,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信息化项目实行质量维保制度。项目免费保修期从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应不少于两年。

5.2 第二十二条

【数据移交】项目单位应要求开发建设服务单位,依法依约移交软件源代码、数据和相关控制措施,不得擅自留存、使用、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公共数据。

6 投入使用管理

6.1 第二十三条

【申请时间】信息化项目通过验收后6个月内,项目单位应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报送投入使用申请材料,投入使用通过后方可申请运维经费或升级改造。

6.2 第二十四条

【审查重点】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重点从材料齐全合规性、数据资源汇聚共享、网络安全符合性、批复内容及要求落实情况以及运维保修方案合理性等方面进行评审,将根据投入使用评审结果出具附带"验收项目数据目录"的审核意见,同时将审核意见抄送市财政局,作为运维经费评审的重要依据。

前期未进行过技术评审的信息化项目,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不予受理投入使用申请。

对于"验收项目数据目录"不符合要求或未完成数据资源汇聚共享的信息化项目,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不予通过投入使用评审。

未通过投入使用评审的政务信息系统原则上不予受理升级改造申请,不安排运维费。市里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技术评审与投入使用评审可同步开展。

对于长期使用且定期需小规模迭代开发项目可合并一次性申请投入使用。

7 项目运维管理

7.1 第二十五条

【运维项目范围】信息化运维内容包括基础运维(机房基础环境运维、物理资源运维、平台资源运维、桌面及外围设备运维、政务云资源、通信及网络接入等)、软件运维、数据运维、信息安全运维和其他运维服务等。

对于长期使用的信息系统定期需小规模优化的,按照运维项目对待,不作为升级改造项目管理。

7.2 第二十六条

【运维要求】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系统重要性,建立统一的分级运维管理体系,包括运维标准、运维管理制度和技术管控措施,并统筹加强日常运维管理,提高运维效率,确保信息化项目安全可靠运行。

7.3 第二十七条

【管控要求】重要系统、设施和数据等的管理权限应由项目建设单位掌控,并建立管理权责清单,不得交予运维服务企业,确保系统、设施和数据核心管理权限安全。

7.4 第二十八条

【运维经费】约定的项目免费保修期结束后,项目单位方可申请此项目相关的运维经费。项目单位应逐步实现部门信息系统统一集中运维。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职责对信息化项目运维经费进行审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信息化系统,不得安排运维经费:

  1. 未通过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投入使用评审;

  2. 未按要求汇聚共享数据资源或者重复采集数据;

  3. 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8 项目绩效管理

8.1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绩效】项目绩效管理分为部门实施项目绩效自评、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重点信息化项目实施项目绩效评价,各单位应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项目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项目规划评审、项目储备的重要依据。

8.2 第三十条

【单位自评】项目单位应在项目投入运行后12-15个月内,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并将评价报告报送市经济和信息局和资金管理部门。

8.3 第三十一条

【经信局评价】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重点关注与规划符合程度、治理能力水平提升、被服务对象满意程度、成本效益管控水平。项目单位应在收到评价报告60个工作日内,提出整改方案并组织落实。

8.4 第三十二条

【评价结果应用】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可以作为部门考核智慧城市评估评价体系的重要参考指标。

项目绩效评价结果较差、达不到绩效目标的项目,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优化完善、整合、关停、报废。

9 附则

9.1 第三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单位,情节严重的,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可将相关情况上报市政府后予以通报批评。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相关基础设施管理部门、行业统筹部门逐步建立完善项目管理系统,采用区块链和密码等技术逐步完善提高项目流程的管控措施,提高项目管理的信息化和智慧化水平。

9.2 第三十四条

涉密信息化项目评审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保密部门依职责参与项目管理工作。

9.3 第三十五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我市智慧城市建设最新要求,适时更新、发布项目评审管理细则。

9.4 第三十六条

各区可根据本管理办法,在各自智慧城市管控体系下制定出台信息化项目评审管理办法,并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

9.5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9.6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评审管理办法》(京大数据办发〔2021〕2号)、《北京市市级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京信息办发〔2007〕57号)、《北京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京信息办发〔2004〕3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