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

市级各预算部门、各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预算绩效管理,完善科学、合理的事前绩效评估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京发〔2019〕12号)精神,以及《北京市预算绩效管理办法》(京财绩效〔2019〕212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修订了《北京市市级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1 第一章 总则

1.1 第一条

为做好市级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工作,推动建立项目(政策)立项评估决策机制,强化项目库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北京市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1.2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以下简称事前评估),是指市财政局或市级预算部门和单位依据国家及北京市政策、部门和单位发展规划等内容,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财政支出项目和财政支出政策的必要性、可行性、效率性、效益性及经济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

1.3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立项评估决策机制,是指市财政局或市级预算部门和单位运用事前评估方式,对项目、政策预算进行评估论证,按照相关审核流程批准立项、并进入项目库管理的决策程序和制度安排。

1.4 第四条

事前评估的范围适用于拟由市级财政资金安排的财政支出项目、政策。

1.5 第五条

事前评估遵循的原则:

(一)绩效导向。事前评估以绩效导向和成本控制理念为出发点,以必要性及投入、产出和效果为评估重点,对项目、政策决策进行综合评估。

(二)财力匹配。事前评估要树立财政可持续意识,新增重大项目、政策应充分结合财政可承受能力进行评估,以增强重大项目、政策的可行性和财政可持续性。

(三)科学规范。事前评估应通过规范的程序,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多种途径和手段充分收集证据资料,保证评估结论科学可信。

(四)客观公正。事前评估应公开、公平、公正,评估主体要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地进行评估,利益相关方不得影响评估过程及评估结果。

(五)及时高效。事前评估要讲求效率,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及时完成评估工作。

(六)权责对等。事前评估要建立责任约束机制,明确各方职责,清晰界定权责边界,市财政局、市级预算部门和单位、以及其他部门对其主导开展的评估工作负有管理自主权,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1.6 第六条

事前评估的主要依据:

(一)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

(二)国家及北京市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等;

(三)财政部及北京市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等;

(四)部门(单位)的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等;

(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等。

2 第二章 事前评估的分类和内容

2.1 第七条

事前评估按实施主体分类,分为财政部门组织开展事前评估、预算部门组织开展事前评估和其他部门组织开展事前评估;按评估对象分类,分为项目事前评估和政策事前评估。

2.2 第八条

市财政局对存量和拟新增重大项目、政策进行评估。

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政策,是指资金量较大、对社会和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社会受益面大的财政支出项目和政策。

年度重大项目、政策的标准由市财政局确定并公布。

2.3 第九条

市级预算部门和单位对本部门本单位年度新增重大项目、政策进行评估。开展事前评估可结合可行性研究论证一并进行。

2.4 第十条

其他部门(如投资主管部门)主要对本部门管辖的资金进行事前评估,可结合资金申请审批相关工作一并进行。

2.5 第十一条

项目事前评估重点评估项目必要性、可行性、效率性,兼顾项目效益性、经济性。

(一)项目必要性(30分)。主要评估项目设立是否与国家及北京市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等相符;是否与主管部门职能相关,是否有迫切的现实需求;立项目标是否明确合理,是否有确定的评估对象和范围;与其他项目或政策是否交叉重叠,是否经过充分调研和前期论证,是否属于财政资金支持范围等。

(二)项目可行性(15分)。主要评估项目实施条件是否可行,包括项目的组织机构是否健全,职责分工与管理制度是否明确;项目实施方案是否可行,包括计划进度安排是否合理可行,技术方案是否成熟、先进、经济、高效;行业备案信息等是否齐备,未来实施是否具备可持续的条件和环境保障。项目投入是否可行,是否在不同方案中有技术标准经济性的比较。

(三)项目经济性(15分)。主要评估项目成本测算依据是否充分;成本控制措施是否科学有效;在既定目标下投入成本是否达到最小化程度,是否考虑替代方案成本节约情况。

(四)项目效率性(25分)。主要评估项目预期产出是否清晰明确;是否反映了既定投入水平下的最大产出;产出数量与质量是否与预算申请相符;产出指标值是否合理、细化、量化、可考核。

(五)项目效益性(15分)。主要评估项目预期效益是否合理、可实现;是否反映了既定投入水平下的最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各项效益所对应的指标值是否量化、可评价;可实现的效益是否得到利益相关者的认可。

2.6 第十二条

政策事前评估重点评估政策必要性、可行性、效益性,兼顾政策效率性和经济性。

(一)政策必要性(30分)。主要评估政策设立是否与国家及北京市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等相符;政府与市场边界是否清晰,政策制定主体或牵头主体是否明确,职责是否清晰;事权与财权是否对应,是否有清晰的受益范围和对象;政策目标是否具有前瞻性、稳定性和引领性;是否经过充分调研和前期论证;是否属于财政资金支持范围。

(二)政策可行性(15分)。主要评估政策实施是否有明确的组织构架、运行机制以及制度保障;政策是否有利于市场竞争,是否符合公平、合理和非歧视的原则,是否存在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技术路线是否可行、先进、经济、高效,是否在不同方案中有技术经济性的优化比较;是否进行风险分析并制定风险应对措施或预案;政策资金管理方法是否明确;实施期限内是否具备可持续的组织、资金、技术、社会需求等保障条件和政策环境;是否有明确的后期退出机制等。

(三)政策经济性(15分)。主要评估政策是否有明确、合理的资金分配办法;在既定政策目标下,投入总成本是否达到最小化程度;成本测算依据是否充分;成本控制措施是否科学有效。

(四)政策效率性(15分)。主要评估政策预期产出是否清晰明确,是否反映了既定投入水平下的最大产出;是否选取最能体现总体目标实现程度的关键指标并明确了指标值,指标值是否符合行业正常水平或事业发展规律;资金分配结果是否与政策目标、政策内容相匹配。

(五)政策效益性(25分)。主要评估政策实施周期内,预期效益是否体现了政策所需解决问题的明显改善程度;是否选取最能体现总体目标实现程度的效果指标值;指标值是否细化、量化、可衡量;政策是否具备可预见的稳定性。

2.7 第十三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以及《北京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实施方案》等有关要求,对于产业类政策的事前评估,重点对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商品和要素流动限制、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成本和生产经营行为影响程度等方面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3 第三章 事前评估的组织管理

3.1 第十四条

参与事前评估各方职责:

(一)市财政局负责拟定事前评估管理办法和工作流程;组织开展新增重大项目、政策事前评估;指导、督促市级预算部门和单位开展事前评估工作。

(二)市级预算部门和单位负责制定本部门、本单位事前评估实施细则;开展本部门、本单位项目事前评估;完善项目库管理,并参照事前评估结果对项目进行排序。

(三)预算申报单位负责准备事前评估相关材料;配合市财政局或市级预算部门和单位开展事前评估。

(四)其他部门负责制定所管辖资金事前评估实施细则;开展所管辖资金事前评估。

(五)市财政局组织开展的事前评估工作,应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市级预算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的重大项目、政策事前评估工作,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参与评估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评估过程和被评估对象进行依法监督和民主监督。主要监督事前评估工作的规范性,并对事前评估项目、政策发表意见或建议,供专家组参考。

(六)事前评估应邀请专家参与评估论证。评估专家一般包括业务专家、财务专家、管理专家等。专家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科学态度,深入实际了解和调查情况,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被评估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不得对外透露评估结论、咨询意见、争议问题等有关情况。专家应遵守回避制度,不得与被评估单位有任何经济利益关系和其他应回避的利害关系。

(七)事前评估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评估第三方机构应遵守职业道德、廉洁自律;不得干预和影响被评估单位的正常工作;遵守保密原则,不得将文件、数据等与评估有关的资料对外公布,不得提前对被评估单位和相关人员公布专家意见、评估结果等;自觉履行回避制度及其他相关纪律。

3.2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组织开展事前评估工作流程:

(一)预算部门和单位项目申报。

1.市财政局根据“随申报、随评估、随入库”原则开展事前评估。

2.市级预算部门和单位按照年度预算编制时间安排,完成本部门本单位事前评估及项目录入工作,并按预算编制流程将拟新增重大项目、政策报送市财政局开展事前评估,评估通过后纳入项目库。

3.预算执行过程中,市级预算部门和单位申请预算调整,需将拟新增重大项目、政策报送市财政局。

(二)市财政局预算管理处室审核把关。市财政局预算管理处室对预算部门和单位申报的项目、政策进行初审,提出初步意见,将拟列入预算安排的事前评估对象清单及初步意见送市财政局绩效处。通知预算部门和单位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对申报材料进行指导和把关。

(三)市财政局绩效处组织评估工作。市财政局绩效处汇总各预算管理处室提交的评估项目、政策,报局领导审批同意后,组建事前评估工作组。工作组由市财政局绩效处、预算管理处室、第三方机构相关人员组成,按流程开展后续评估工作。

(四)召开预审会。预审会主要由工作组和专家组听取预算部门和单位的汇报,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出具补充资料清单。预算部门和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补齐评估资料,逾期未按要求补充资料的项目、政策退回预算管理处室。提交评估资料达到评估条件的项目、政策,在30日内完成事前评估工作。

(五)召开正式评估会。正式会主要由专家组依据预算部门和单位补充完善的资料,对照评估指标体系,独立客观地进行评分,提出评估意见。

(六)形成评估报告。工作组汇总专家组意见,得出最终评估结论,在征求预算管理处室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正式评估报告。

4 第四章 事前评估的方式方法

4.1 第十六条

事前评估方式包括专家咨询、现场调研、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等方式。

(一)专家咨询。对于专业性较强、评估难度较大的项目、政策,对相关问题存在疑难点时,可邀请业务、管理、财务等专家参与评估论证和咨询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二)现场调研。对于有一定物质基础的项目、政策,在资料收集过程中,可进行现场调研,实地勘察和了解项目真实情况。

(三)问卷调查。对于利益相关方涉及对象多、作用范围广的项目、政策,在资料收集过程中,可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向利益相关方了解情况或征询意见。

(四)召开座谈会。对于涉及工作主体多、人员分散的项目、政策,在入户培训、现场调研、召开评估会时,可组织特定人员开展座谈,了解项目、政策情况,集中收集各方意见和建议。

4.2 第十七条

事前评估方法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对比分析法、因素分析法、公众评判法及其他评估方法。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指通过开展成本核算,并对全部成本和效益进行对比来评估项目、政策的投入价值,以实现投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收益为目标的分析方法。该方法的应用需要项目单位提供同一技术方案下,按不同技术标准计算的成本-效益比率,来比较原有方案与替代方案的效益,选择经济性最优的支出方案,以体现成本控制要求。

(二)对比分析法。指通过将绩效目标与预期实施效果、历史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财政支出新增安排情况进行比较,对项目、政策进行评估。

(三)因素分析法。指通过全面统计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和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综合分析内外因素对绩效目标实现的影响程度,对项目、政策进行评估。

(四)公众评判法。指通过专家评估、抽样调查等方式,对相关情况提供咨询意见和结论支撑的评估方法。

(五)其他评估方法。其他能为评估结论提供支撑的方法。

4.3 第十八条

事前评估方式和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简便有效的原则。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式、方法进行评估。

5 第五章 事前评估结果及应用

5.1 第十九条

事前评估结果:

事前评估结果包括评估结论和评估得分两部分。

评估结论分为予以支持、部分支持和不予支持三种。

对于必要性充分、效率性效益性好、方案可行性强、投入经济性高的项目、政策,予以支持;对于具有必要性,但效率性、效益性、可行性、经济性存在一定程度不足的项目、政策,予以部分支持;对于必要性不充分、效率性效益性和可行性差、经济性低的项目、政策,不予支持,半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评估得分是专家组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评估内容和要点进行评分得出的结果。评估得分在60分以上的项目、政策,结合评价结论,予以支持或部分支持;评估得分在60分以下的项目、政策,不予支持。

5.2 第二十条

事前评估结果的应用:

事前绩效评估重在解决项目、政策的先期论证,评估结果及结论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预算管理处室依据事前评估报告及结论,将项目、政策纳入预算决策程序,安排预算评审,进行预算批复工作。

事前评估结论为“予以支持”和“部分支持”的项目、政策,纳入市级财政项目库管理。

事前评估结论为“不予支持”的项目、政策,一定程度上核减预算部门和单位的年度预算控制数。

6 第六章 事前评估报告及资料

6.1 第二十一条

事前评估报告分为正文和附件两部分,具体格式由市财政局统一制定。

6.2 第二十二条

事前评估报告正文包括评估对象基本情况、评估所采用的方式方法、评估的主要内容及结论、相关建议及有关问题的说明等内容。报告撰写应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事前评估报告附件应包括项目、政策的绩效目标申报表。

6.3 第二十三条

事前评估资料包括预算部门和单位提交的事前申报材料、预期绩效报告,以及事前评估过程中的评估专家意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意见等,上述资料应由工作组作为存档资料妥善保管。

7 第七章 附则

7.1 第二十四条

市级预算部门和单位、各区财政局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7.2 第二十五条

已经过市委常委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决策确定的项目、政策可不纳入事前评估范围。

7.3 第二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政策可不纳入事前评估范围。

7.4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可授权市级预算部门和单位对市财政局认定的新增重大项目、政策自行开展事前评估工作。

7.5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发布之前由市财政局印发的制度和办法中对事前评估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7.6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7.7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市级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京财绩效〔2019〕2129号附件2)同时废止。

8 附件1 事前绩效评估工作流程

为指导事前绩效评估(以下简称“事前评估”)工作有效开展,提高评估工作质量,根据《北京市市级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制定事前评估工作流程,供相关部门参考。
事前评估工作包括事前评估准备、事前评估实施、事前评估总结三个阶段。

整体流程如下:

  1. 事前评估准备阶段

​ 1)预算部门和单位项目申报

​ 2)市财政局预算管理处室审核把关

​ 3)确定事前评估对象

​ 4)组建事前评估工作组和专家组

​ 5)确定参加评估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1. 事前评估实施阶段

​ 1)收集整理资料

​ 2)召开预审会

​ 3)补充完善资料

​ 4)准备正式评估会

​ 5)召开正式评估会

  1. 事前评估总结阶段

​ 1)撰写评估报告

​ 2)形成评估报告

​ 3)结果应用

8.1 事前评估准备阶段

8.1.1 预算部门和单位项目申报

市级预算部门和单位按照年度预算编制时间安排,完成本部门本单位事前评估及项目录入工作,并按预算编制流程将拟新增重大项目、政策报送市财政局预算管理处室,开展事前评估。预算执行过程中,市级预算部门和单位申请预算调整,需将拟新增重大项目、政策报送市财政局。

8.1.2 市财政局预算管理处室审核把关

市财政局预算管理处室对预算部门和单位申报的项目、政策进行初审,就项目、政策的必要性等方面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明确事前评估中应关注的重点问题,将拟列入预算安排的事前评估对象清单及初步意见送市财政局绩效处。

8.1.3 确定事前评估对象

市财政局绩效处汇总各预算管理处室提交的评估项目、政策,报局领导审批同意后,通知预算管理处室。预算管理处室通知预算部门和单位按事前评估资料清单准备相关材料,并对申报材料进行指导。

8.1.4 组建事前评估工作组和专家组

事前评估工作组由市财政局绩效处、预算管理处室、第三方机构相关人员组成,绩效处相关项目负责人担任工作组组长。根据需要组建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参与预审、调研及评估论证。专家组通常包括业务专家、财务专家、绩效管理专家。

8.1.5 确定参加评估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市财政局绩效处将事前评估对象清单报送市人大、市政协相关部门,确定参与事前评估监督工作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8.2 事前评估实施阶段

8.2.1 收集整理资料

预算部门和单位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评估资料。工作组对照资料清单对收集的资料进行分类整理,根据需要开展现场调研,实地勘测、核实、了解评估对象的具体内容。

8.2.2 召开预审会

事前评估工作组视情况组织开展预审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预审会主要由专家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事前评估工作组共同听取预算部门和单位的汇报,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出具补充资料清单。

8.2.3 补充完善资料

预算部门和单位按照评估工作组出具的补充资料清单,在10个工作日内补齐评估资料。逾期未按要求补充资料的项目、政策将退回预算管理处室,不进入下一评估环节。提交评估资料达到评估条件的项目、政策,进入正式评估环节。进入正式评估环节的项目、政策,在30日内完成事前评估工作。

8.2.4 准备正式评估会

将评估资料提前发专家组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审阅,征求意见确定正式评估会时间,并通知专家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预算部门和单位。根据评估需要,事前评估工作组可安排实地调研、问卷调查、座谈会等,对评估资料进一步丰富和完善,调研可根据需要邀请专家、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等参加。

8.2.5 召开正式评估会

正式会由工作组组长主持,预算部门和单位就项目、政策内容进行汇报,汇报时间不超过20分钟。专家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就具体问题与预算部门和单位进行沟通交流。在此基础上,专家组对照事前评估指标体系,独立客观地进行评分,出具评估意见,并最终讨论形成《北京市事前绩效评估专家组评估意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需单独出具评估意见,包括对事前评估工作的意见或建议、对事前评估项目、政策的意见或建议,形成《北京市事前绩效评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评估意见》。

8.3 事前评估总结阶段

8.3.1 撰写评估报告

事前评估工作组汇总专家组意见,形成最终评估结论和评分,并撰写事前绩效评估报告。

8.3.2 形成评估报告

事前评估工作组将评估报告和评估结论征求预算管理处室意见,进行修订,形成正式评估报告,报市财政局绩效处。

8.3.3 结果应用

预算管理处室将事前评估结论为“予以支持”和“部分支持”的项目纳入市级财政项目库管理,按照预算决策程序,安排预算评审,进行预算批复工作。

9 附件2-1 财政支出项目事前绩效评估资料准备清单

9.1 项目单位需填报的资料

1)事前绩效评估项目申报书

2)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申报表

3)事前绩效评估预期绩效报告

9.2 项目单位需准备的资料

9.2.1 背景及发展规划

1)国家及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国家及北京市确定的大政方针、政策

3)部门或行业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4)部门的三定方案、单位预算属性与职责

9.2.2 申请材料

1)实施方案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立项专家论证意见(技术论证、经济论证)

4)立项单位法定权限(产权证明)、决策程序、项目(预算)评审报告

9.2.3 技术材料

1)任务设计、技术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建设或服务等标准

2)施工方案、活动方案、服务方案及工程方案,替代方案

3)行业主管部门的报备信息与批复信息、安全鉴定及审批文件、相关网上申报

9.2.4 预算测算材料

1)项目预算及明细、项目预算测算说明

2)政府采购资料:主要材料、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品牌、生产厂家、价格及依据;政府采购情况或招投标情况说明、相关行业或主管部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3)政府购买服务资料:人、财、物等预算定额、取费标准;购买服务情况或招投标情况说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服务标准及管理办法

4)反映项目资金安排、预算测算依据的其他相关文件规定;成本控制情况说明

5)与项目设立和预算有关的其他材料

9.3 相关制度:项目过程管理和风险控制相关制度

1)财务管理制度资料,如项目资金或预算管理办法等

2)项目管理制度资料,如项目单位合同管理制度、与项目实施相关的委托代理协议、招投标文件或购买服务协议

3)内控制度及组织管理制度等

10 附件3-1 财政支出项目预期绩效报告

10.1 项目基本情况

(介绍项目背景、项目主要内容等。)

10.2 项目必要性

主要说明项目设立是否与国家及北京市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等相符;是否与主管部门职能相关,是否有迫切的现实需求;立项目标是否明确合理,是否有确定的评估对象和范围;与其他项目或政策是否交叉重叠,是否经过充分调研和前期论证,是否属于财政资金支持范围等。

10.3 项目可行性

主要说明主要评估项目实施条件是否可行,包括项目的组织机构是否健全,职责分工与管理制度是否明确;项目实施方案是否可行,包括计划进度安排是否合理可行,技术方案是否成熟、先进、经济、高效;行业备案信息等是否齐备,未来实施是否具备可持续的条件和环境保障。项目投入是否可行,是否在不同方案中有技术标准经济性的比较。

10.4 项目经济性

主要说明项目成本测算依据是否充分;成本控制措施是否科学有效;在既定目标下投入成本是否达到最小化程度,是否考虑替代方案成本节约情况。

10.5 项目效率性

主要说明项目预期产出是否清晰明确;是否反映了既定投入水平下的最大产出;产出数量与质量是否与预算申请相符;产出指标值是否合理、细化、量化、可考核。

10.6 项目效益性

主要说明项目预期效益是否合理、可实现;是否反映了既定投入水平下的最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各项效益所对应的指标值是否量化、可评价;可实现的效益是否得到利益相关者的认可。

10.7 其他内容

《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工作方案》中规定的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11 附件6-1 财政支出项目事前评估评分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评估要点 分值
立项必要性 立项相关性 立项是否与国家、北京市、相关行业宏观政策相关 5
立项必要性 职能相关性 是否与主管部门职能、规划及当年重点工作相关 5
立项必要性 需求相关性 ①是否具有现实需求,需求是否迫切;②是否有可替代性;③是否有确定的评估对象和范围;④与其他项目或政策是否交叉重叠 5
立项必要性 财政投入相关性 是否具有公共性,是否属于公共财政支持范围 5
立项必要性 目标明确性 ①绩效目标设定是否明确;②与部门长期规划目标、年度工作目标是否一致;③项目受益群体定位是否准确;④绩效目标和指标设置是否与项目高度相关 5
立项必要性 目标合理性 ①绩效目标与项目预计解决的问题是否匹配;②绩效目标与现实需求是否匹配;③绩效目标是否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挑战性;④绩效指标是否细化、量化,指标值是否合理、可考核 5
项目可行性 实施条件可行性 实施条件是否可行,包括项目的组织机构是否健全,职责分工与管理制度、风控机制是否明确 5
项目可行性 实施方案可行性 项目实施方案是否可行,包括计划进度安排是否合理可行,技术方案是否成熟、先进、经济、高效;行业备案信息等是否齐备,未来实施是否具备可持续的条件和环境保障 5
项目可行性 经济的可行性 项目投入是否可行,是否在不同方案中有技术标准经济性的比较 5
项目经济性 投入合规性 ①项目投入资源及成本是否与预期产出及效果相匹配;②投入成本是否合理,成本测算依据是否充分;③资金来源渠道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资金筹措是否体现权责对等,财权和事权是否匹配。财政资金支持方式是否科学合理。 5
项目经济性 成本可控性 ①项目是否采取相关成本控制措施,成本控制措施是否有效。市、区财政资金配套方式和承受能力是否科学合理;②各级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是否有类似项目资金重复投入;财政资金是否有明确资金使用进度安排, 资金使用周期与目标任务预期完成周期是否相符 5
项目经济性 成本节约性 ①预算安排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管理要求 ②是否考虑替代方案成本节约情况;对筹资风险认识是否全面;③是否针对预期风险设定应对措施,应对措施是否可行、有效。 5
项目效率性 产出效率性 项目预期产出是否清晰明确,是否与项目密切相关;项目预期产出是否提供了明确的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 10
项目效率性 时间效率性 项目实施的时间效率是否清晰明确,实施周期是否具有时效性 5
项目效率性 经济效率性 是否反映了既定投入水平下的最大产出;产出数量与质量是否与预算申请相符 5
项目效率性 指标可评价性 产出指标值是否合理、细化、量化、可考核;产出质量预期指标值是否符合行业或业务标准,是否有明确的质量达标率 5
项目效益性 效益明确性 项目预期效益(经济、社会、生态和可持续影响)是否清晰明确、具体,与绩效目标是否匹配。是否反映了既定投入水平下的最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7
项目经效益性 效益可评价性 各项目预期效益(经济、社会、生态和可持续影响)否与预算申请相符,是否量化、可实现、可评价 3
项目效益性 利益相关者满意度 可实现的效益是否得到利益相关者的认可,实施主体、社会公众或受益对象对项目(政策)预期效果的满意程度是否合理、可评价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