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1 第一章 总则
1.1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大数据行动计划、北京市智慧城市建设的总体部署和工作要求,规范北京市政务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加强全市数据资源汇聚整合和共享应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1.2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北京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市级政务部门及相关公共企事业单位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组织实施的,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务信息系统新建和升级改造项目。不适用于本办法的项目由市推进大数据行动计划核心工作组确定。
1.3 第三条
本市信息化项目评审管理工作遵循职责导向、问题牵引、应用绩效、闭环管理的原则。
1.4 第四条
本市信息化项目评审管理工作在北京市大数据工作推进小组领导下,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及各部门依分工联合施行。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信息化项目前置评审的统筹管理,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做好市级信息化项目的指引管理、评审管理、建设管理和绩效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政务信息系统新建项目的立项审批。市财政局负责政务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及政务信息系统运维项目的资金管理。
市委机要局负责电子政务内网建设及安全可靠相关信息化项目的业务审核工作。
各项目申报单位及各区应制定本部门或本地区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1.5 第五条
本市依托市级大数据管理平台的目录链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市级目录区块链系统”),以职责为导向,以问题为牵引,实施以数据为核心的信息化项目评审机制,突出项目应用绩效,推动数据资源共享共用,实现全市大数据一体化。
1.6 第六条
信息化项目评审管理工作主要包括项目指引管理、项目评审管理、项目建设管理和项目绩效管理。
2 第二章 项目指引管理
2.1 第七条
市大数据工作推进小组办公室依据各部门“三定”职责以及北京大数据行动计划顶层设计,结合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编制信息化项目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明确年度信息化建设方向,提出重点领域、重点单位信息化工作任务,并报请市大数据工作推进小组会议审议。
2.2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依据指引,梳理年度重点工作和基本运行保障需要,编制年度项目清单(以下简称“清单”),明确拟实施的信息化项目的名称、与“三定”职责对应情况、与指引对应情况、实施必要性、预算金额、预算来源、主要内容、数据汇聚共享情况、预期绩效以及前期信息化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等,并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确认后报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
政务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项目申报单位需商市财政局确定资金保障情况。
不符合指引方向和工作任务的信息化项目、未明确资金保障情况的政务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不予备案。未备案的信息化项目,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在项目评审管理环节不予受理。
2.3 第九条
确需开展清单外的信息化项目建设时,项目申报单位应明确拟追加项目与“三定”职责的对应情况、项目背景、项目必要性、预期绩效、项目投资、数据汇聚共享情况等基本情况,并报主管市领导批准。
项目申报单位需按项目新建或升级改造,报市发展改革委或市财政局审定资金保障情况。
项目申报单位应将项目追加情况报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将定期上报市大数据工作推进小组。
3 第三章 项目评审管理
3.1 第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要求编制申报材料,明确拟建项目与部门“三定”职责的对应情况、业务现状、建设必要性、预期绩效、数据汇聚共享情况以及等级保护情况,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报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于升级改造项目,同时需明确前期项目的现状、绩效以及数据汇聚共享情况。
各项目申报单位在申报信息化项目时,应依据本部门职责目录梳理“申报项目数据目录”,补充完善已有数据目录,并在市级目录区块链系统上注册。
对于应注册而未注册“申报项目数据目录”的信息化项目,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不予受理。对于“申报项目数据目录”不符合要求的信息化项目,申报单位应按要求进行修改完善,未按要求修改完善的不予通过前置技术评审。
3.2 第十一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依托市级目录区块链系统,重点从指引符合度、项目必要性、数据资源汇聚共享、项目绩效、技术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前置技术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同步抄送审批部门,作为开展立项审批、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未按规定进行数据汇聚共享的信息化项目,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不予通过前置技术评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数据暂不能汇聚共享,但确有必要建设或保留的信息系统,需经市大数据工作推进小组批准。
不符合相关规定或标准规范的项目,申报单位应按规定或标准规范进行修改完善,未按要求修改完善的不予通过前置技术评审或核减项目相关内容。
对于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政务信息系统,不予通过前置技术评审。
项目金额在 5000 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在批复前需报市大数据工作推进小组。
3.3 第十二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月报季评”和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建立项目评审快速通道。在评价周期内,针对评价结果均为优秀的单位,简化信息化项目评审程序,压缩评审时间。具体细则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另行规定。
4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4.1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市经济和信息局和审批部门批复的信息化项目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开展项目建设。
4.2 第十四条
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批复、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调整,调整前应向市经济和信息局和审批部门备案:
(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部署,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
(二)项目涉及的部门职责或数据资源发生变化的。
4.3 第十五条
各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北京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数据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规定,开展项目验收。未完成入云、更新、上链、确权等工作的大数据相关项目,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各项目申报单位应依托市级目录区块链系统,对照该项目的“申报项目数据目录”编制“验收项目数据目录”,明确本项目实际建设数据资源的数据项、更新周期、共享属性以及开放属性等要素,并完成相关数据资源的汇聚共享工作。
对于“验收项目数据目录”不符合要求或未完成数据资源汇聚共享的信息化项目,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不予受理投入使用申请。
4.4 第十六条
信息化项目通过验收后6个月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报送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的投入使用申请材料,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将根据投入使用评审结果出具附带“验收项目数据目录”的审核意见,同时将审核意见抄送市财政局,作为市财政局开展运维费评审、安排运维费的重要依据。
前期未进行过前置技术评审的信息化项目,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不予受理投入使用申请。
未通过投入使用评审的政务信息系统原则上不予受理升级改造申请,不安排运维费。
5 第五章 项目绩效管理
5.1 第十七条
项目绩效评价纳入全市智慧城市评估评价体系。
5.2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投入运行后12 个月内,依据国家和本市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绩效评价有关要求,开展自评价,并将自评价报告报送市经济和信息局和审批部门。
5.3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于每年 12 月 31 日前,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交信息化整体自评报告。单位自评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一)数据资源汇聚共享情况,应对本单位整体数据目录编制、上链注册以及通过市级大数据管理平台开展数据汇聚共享开放的情况进行总结。
(二)政务信息系统上链情况,应对本单位所有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情况以及在目录区块链“上户口”情况进行说明。
(三)前期批复项目进展情况,应对本单位前期已批复项目的建设、验收和应用绩效情况进行总结,应明确前期已批复项目与职责目录、数据目录对应情况。
5.4 第二十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政府办公厅、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每半年或一年在各单位自评和“月报季评”的基础上,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随机抽查和大数据画像等方式对各单位的信息化项目和信息化整体情况进行评价,并汇总形成年度工作报告,上报市大数据工作推进小组。
项目绩效评价结果较差、达不到绩效目标的项目,责令其限期整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当根据情况调整或调减项目预算,直至取消该项目资金支持。对已结算的项目绩效结果较差的项目,扣减后续项目运行维护费用。将项目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运行维护费核算、下一年度项目计划管理的重要依据之一。
存在《北京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数据资源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一条第一、第二或第三款之情形,要求整改两次及以上仍未达标的,相关政务信息系统视为“僵尸系统”,应限期予以关停、报废,其所承载功能应通过业务流程优化和功能整合等方式进行并转。
6 第六章 区级数据评审
6.1 第二十一条
各区应依托市级目录区块链系统加快推进区级目录区块链建设工作,在安全可靠的前提下实现区级数据入链管理,推动市区两级大数据一体化发展。
6.2 第二十二条
各区应根据本区信息化发展规律、政务信息化建设特点和市级信息化项目指引,统筹考虑本区大数据应用需求,编制区级信息化项目指引。
6.3 第二十三条
区级信息化项目指引纳入全市统筹管理,经区大数据领导机构同意后,由区级大数据工作牵头部门报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后方可实施。
6.4 第二十四条
区级需要市级数据支持的信息化项目或需要市级大数据平台等技术平台对接支持的信息化项目,区级大数据工作牵头部门将项目建设方案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提出指导意见。
7 第七章 附则
7.1 第二十五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组织实施的,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非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和升级改造项目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7.2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单位,情节严重的,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可将相关情况上报市政府后予以通报批评。
7.3 第二十七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我市大数据行动计划最新要求,适时更新、发布项目评审管理细则。
7.4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加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全流程管理的通知》(京经信委发〔2016〕1 号)、《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评审工作的通知》(京经信委发〔2017〕44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