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五”时期智慧城市建设控制性规划要求
1 第一章 总则
1.1 第一条
为更好落实“十四五”智慧城市规划,统筹全市智慧城市建设,保障智慧城市建设的规范性和合理性,具体指导全市各区、各部门开展信息化建设工作,进一步提高政府智慧城市建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定本要求。
1.2 第二条
本要求以《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北京市“十四五”时期智慧城市发展行动纲要》《北京市关于加快建设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的实施方案》《北京市数字政务建设行动方案(2021-2022年)》和智慧城市、大数据等系列文件为依据进行编制。
1.3 第三条
本要求适用于我市各部门制定和实施智慧城市各领域 (部门)规划、顶层设计、项目设计,开展信息化系统建设应用等,各区参照执行。
2 第二章 总体要求
2.1 第四条
智慧城市信息化应用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北京市总体规划和领域专项规划的要求,符合北京市智慧城市“四梁八柱”总体框架布局,符合我市规划的智慧城市定位和发展方向。
2.2 第五条
数据是智慧城市建设中最为核心的资源,是智慧城市的生命血液,智慧城市信息化建设应围绕数据全生命周期进行组织,要在有序治理数据资源基础上,推进数据资源创新开发利用,数据建设和应用过程应符合数据的采集、存储、治理、分析、共享、开放等各项控制性要求。
2.3 第六条
智慧城市信息化建设应依托“三京”(京通、京智、京办)和“七通一平”(城市码、空间图、基础工具库、算力设施、感知体系、通信网络、政务云以及大数据平台,简称:一码、一 图、一库、一算、一感、一 网、一云、一平)共性基础平台,构建相互贯通的统一体系(北京市智慧城市规划共性基础平台总体框架体系说明详见附件),着力推进跨部门、跨层级、跨领域应用,促进部门协同联动、条块有机结合。信息化应用须在入口层、数据层、基础层符合相应的控制性要求,确保应用入口通、数据融合通、底层平台通,消除孤岛效应,确保智慧城市体系化健康发展,提升智慧城市发展的整体效能。
2.4 第七条
坚持整体布局、筑牢地基、共性统建、个性兼顾,加强共性基础设施统建共用,智慧城市信息化应用建设应充分利用全市共性平台集约开展。
2.5 第八条
安全是智慧城市的红线,应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个人信息保护及数据安全保护等要求建设安全技术防护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加强数据的安全管理,采用分级方式进行重点数据保护,防止重要或敏感数据泄露或被滥用,并建立应急处置体系,强化各领域平台安全管控,在深化数据融合应用的同时保障安全。
2.6 第九条
各部门应充分发挥我市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方面的技术优势,充分利用长安链、边缘计算、城市空间计算操作系统、人工智能等底层共性技术,全面推进新技术在民生服务、城市治理、产业升级等重点领域的深度融合和应用,带动企业孵化和产业发展。
3 第三章 政务和公众服务类应用入口控制性要求
3.1 第十条
“京通”(APP 及小程序)是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移动端入口,是群众和企业办理业务的移动端统一窗口、与政府沟通的桥梁和纽带。“京通”依托市大数据平台驱动,按照应接尽接原则,分阶段持续汇聚本市政务服务及公共服务内容,为市民和企业提供综合服务。
3.2 第十一条
按照《北京市数字政务建设行动方案(2021-2022年)》 (京政字〔2021〕12号)要求,各区、各部门须将移动端政务服务接入“京通”APP 和小程序,同时负责本单位政务服务系统优化和安全稳定运行;各区、各部门原则上不再保留相关服务移动端入口;并按照身份通、数据通的原则,使用全市统一身份认证、统一支付、电子证照等共性组件。具体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统一接入标准。服务接入必须按照统一的“服务接入标准”,服务接入时应符合“京通”统一认证对接规范、界面规范、用户体验规范等“京通”接入标准,同时符合内容和数据合规性、系统安全和稳定性等要求。服务通过H5 和 API 接口形式对接。各区、各部门须按照“京通”服务接入标准规范,利用统一技术底座与共性支撑组件,以自行开发、购买服务或委托第三方等方式开发建设政务服务和城市服务。
(二)统一用户体系。服务接入必须统一用户体系,“京通”账号采用北京市统一认证系统,各单位服务接入“京通”必须按照标准的申请流程与对接规范对接北京市统一认证平台,按照统一的对接文档定制开发,实现“京通”各服务授权登录,避免二次登录。
(三)统一支付体系。各单位接入“京通”服务,涉及非税缴费的,应对接市财政非税系统或北京市统一支付平台,原则上不允许各单位单独建设支付系统。
(四)涉及民生卡、二维码应用须使用全市统一民生卡服务和城市码“个人码”,原则上市级、区级不再新建相关系统。
(五)涉及电子证照、电子签章、视频识别等共性能力须优先使用市大数据平台上的共性组件能力,原则上各单位不得单独建设。
3.3 第十二条
首都之窗是北京市国家机关在互联网上统一建立的网站群,包括北京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市级各区、各部门政府和各级国家机关网站,是市政府面向社会服务的窗口,是市级各部门和各区政府在互联网上发布政府信息和提供在线服务的综合平台,起到政府网站总入口、总平台和总枢纽作用。
3.4 第十三条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集约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8〕71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进一体化网上政府建设的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9〕9号)要求,打造“1+16”(1个市级平台+16个区级平台)政府网站集约化格局,在市级层面,统一建设市级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为市政府门户网站及市政府各部门网站的建设与整合提供技术支撑和安全保障。在区级层面,各区分别建设区级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为本区政府网站建设提供技术支撑和安全保障。
市区两级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互联互通和协同联动,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全市政府网站信息资源统一管理,统一分类、统一元数据、统一数据格式、统一调用、统一监管,实现跨网站、跨系统、跨层级的资源相互调用和信息共享互认。本市政府网站全部迁移至集约化平台。
3.5 第十四条
采用“统一建设运营”模式推进市级政府网站集约化建设,市级平台做好技术支撑和安全保障,各部门负责各自网站的栏目策划、内容保障等工作。市级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统一采买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的技术保障服务,基于市级政务云实现建设部署,统一运维监管、统一安全防护。市级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对接各主流应用厂商的成熟产品,提供给各部门使用。各部门基于集约化平台,采买使用平台提供的各类技术组件服务,自行组织力量实施本部门网站的设计制作和内容运维,实现个性化发布与展现,并纳入全市统一运维监管和统一安全防护体系。
4 第四章 协同办公和管理类应用入口控制性要求
4.1 第十五条
北京市综合办公平台(以下简称“京办”)是覆盖市、区、街、居四级全市性统一的基础协同办公平台,是政务办公系统的统一入口,面向各级政务单位、社区(村)中的政务工作人员提供服务,支持PC 端、移动端和网页端,包括核心能力、基础能力和接入能力三大能力。
4.2 第十六条
“京办”核心能力包含通讯录、消息、日程、任务和文档五大功能,由“京办”统一开发建设,用户免费使用。原则上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不再单独建设“京办”核心能力已有的相关功能及应用。
4.3 第十七条
“京办”基础能力由京办生态合作企业开发建设及运维,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进行使用,应优先使用已上线的基础能力,如需另行建设相关功能,需提供合理依据。
4.4 第十八条
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拟建设、升级面向政务人员的各类非涉密应用系统,须接入“京办”。若应用系统包含移动端,移动端不得保留独立客户端,须统一接入“京办”。
4.5 第十九条
各政务应用系统须通过“京办”通用接口接入至“京办”,接入后的系统以应用的方式在“京办”中展现。接入“京办”的系统,须至少实现用户体系与“京办”用户衔接、消息提醒与“京办”对接。不得使用“京办”处理涉密数据。接入“京办”的应用须按照《京办应用接入技术规范》、《京办开放平台接口标准》等技术规范建设,审核通过后可上线使用。
5 第五章 指挥调度和决策支持类应用入口控制性要求
5.1 第二十条
指挥调度和决策支持类应用(以下简称“决策指挥类应用”)是指各级部门为服务支撑各级管理人员和业务基层人员科学、精准、便捷、高效开展业务开展,面向行业运行监测、领域运行管理、数据分析展示、风险防控预警和决策指挥调度等辅助决策场景建设的应用系统。各级部门应按照“统筹规划设计实施、分级分类建设、筑牢数据基础、注重应用实效”的原则开展决策指挥类应用规划建设。
5.2 第二十一条
“京智”(领导驾驶舱)是全市决策指挥类应用的总门户,是全市统一的领导决策智慧应用、综合集成服务平台。通过搭建一套平台框架体系和共性基础服务能力,接入、整合和管理全市各层级的决策服务主题数据资源、决策指挥类应用,为各级部门决策指挥类应用建设提供共性能力以及跨部门、跨层级决策信息等服务,实现全市共建共享;通过大数据思维和技术手段不断提升决策支撑能力,统筹开展应用管理和服务。
5.3 第二十二条
市级部门应按照我市智慧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年度重点工作任务部署要求,统筹规划并有序开展决策指挥类应用建设。
(一)统一应用入口。各部门决策指挥类应用须与“京智”对接并作为唯一入口,通过市统一认证系统统筹开展用户管理,依申请授权服务。
(二)统一数据管理。各部门决策指挥类应用建设所用数据须纳入“京智”决策服务主题库和城市运行监测指标体系统筹管理,依托市大数据平台汇聚并做好更新维护和质量保障。
(三)统一共性基础。各部门决策指挥类应用建设须充分依托我市智慧城市共性基础设施以及“京智”平台框架体系,实现数据融合贯通、系统整合联动。
(四)统一设计规范。各部门决策指挥类应用建设应遵循“京智”统一的界面设计规范,确保平台视觉效果的整体性和一致性。
(五)数据和功能分级分类服务。各部门决策指挥类应用建设须实现数据分层级服务、功能分用户管控,满足跨终端应用需求。
5.4 第二十三条
各区及以下部门应参照市级部门决策指挥类应用建设要求,充分利用“京智”平台框架和共性基础能力,统筹开展本级决策指挥类应用规划建设和服务管理;建设成果须接入“京智”,向各级用户依申请授权服务。
5.5 第二十四条
各区、各部门应鼓励社会企业机构参与“京智”建设,充分发挥自身数据和能力优势,完善“京智”决策服务主题数据和应用内容。
6 第六章 数据资源与能力建设控制性要求
6.1 第二十五条
市大数据平台是全市大数据基础设施,依托目录区块链和数据共享通道,构建形成全市一体化数据管控体系;统筹建设大数据共性组件,基于云服务模式提供集约化服务;承载全市核心数据资产库,面向政务部门和数据专区提供数据服务。
6.2 第二十六条
按照“统筹规划、资源共享”的原则,各部门建设的领域数据平台应充分复用市大数据平台已建设的共性技术能力,实现大数据计算与存储、数据治理和开发、数据可视化等共性组件的统筹建设。市大数据平台尚未建设的共性能力,各部门可根据实际需求按照市大数据平台建设标准先行建设,后续纳入市大数据平台,保障共性能力逐步、有序建设。各区建设数据平台类应用可根据需求复用市大数据平台技术能力。
6.3 第二十七条
涉及跨部门(市级部门间)、跨区域(外省市)、跨层级(非垂直管理的国家部委、各区)的数据共享场景,应依托市大数据平台数据共享通道开展,不得重复建设。
6.4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须按照《关于开展政务数据资源目录体系编制工作的通知》(京大数据办函〔2019〕1号)、《北京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数据资源管理办法(试行)》(京大数据发〔2019〕1 号)、《北京市目录链管理规则(试行)》(京经信函〔2019〕220号)、《关于目录链锁链、信息系统交钥匙和基础数据汇聚工作的通知》(京大数据办函〔2019〕11 号)等文件要求,开展目录编制、目录上链、信息系统交钥匙等工作。
(一)职责目录编制。各部门须依据“三定”职责,以处级机构为单位,编制职责目录;每句职责须对应至少1条职责目录;职责目录须包含内设机构名称、内设机构职责、数据资源名称、核心数据项、对应的信息系统,并根据实际业务调整及时进行更新。
(二)数据目录编制。各部门须依据职责目录,编制数据目录;每条职责目录须对应至少1条数据目录;数据目录须包含数据资源名称、数据资源摘要、数据起始日期、数据更新周期、数据格式、字段名称、数据类型及长度、是否主键、是否非空、共享类型、数据量等,并根据实际业务调整及时进行更新。
(三)目录上链。各部门须开展职责目录、数据目录、信息系统基本信息上链,即在目录区块链中发布。每个信息系统须对应至少1条职责目录,并通过对应的职责目录与至少1条数据目录关联,各部门除涉密数据以外的所有数据目录均须上链。
(四)信息系统“交钥匙”。各部门须开展信息系统“交钥匙”工作,包括密钥提交和数据挂接;信息系统须针对生产库进行“交钥匙”;信息系统须根据实际变化情况,及时更新“钥匙”。
6.5 第二十九条
各区、各部门须按以下要求做好数据汇聚共享工作:
(一)数据汇聚。各区、各部门须做好行业领域或辖区内数据的采集工作,并及时向市大数据平台开展数据汇聚。汇聚的数据须与上链数据目录一致;须有数据字典和必要解释说明,确保数据可读可理解;须包含时间属性的数据项,包括数据的产生时间、入库时间、最新更新时间等;涉及空间位置须包含空间属性的数据项,其中地址应规范命名,坐标应使用以经纬度为准的地理坐标系;须有完整历史数据,覆盖自生产库入库时间起的连续、全量数据;须依据数据目录的更新周期及时进行更新,其中结构化数据须有时间戳,并以增量方式进行更新。
(二)数据共享。各区、各部门须按“共享为常态、不共享为例外”原则开展数据共享工作。各市级部门须依职向“区、街、居”各级机构提供数据共享;凡市级部门提供的数据,“区、街、居”不得进行重复采集。跨部门、跨区域数据共享须通过目录区块链开展,采用链上申请、审核机制。数据需求部门须依托目录区块链,依职提出数据共享申请,明确数据需求对应的职责目录、接收的信息系统、数据用途等;数据提供部门须于3个工作日内对收到的链上共
享申请进行响应,同意共享的须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向市大数据平台汇聚数据,不同意共享的须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数据需求部门须链上及时反馈共享情况,真实、客观反映获取的数据数量、质量及使用绩效。
6.6 第三十条
各部门须按以下要求做好“基础数据库”建设和数据共享应用:
(一)各部门须依职责开展自然人、法人、地理空间相关基础数据的采集和治理,保证数据的唯一性、准确性,并及时更新;
(二)各部门须将基础数据汇聚到市大数据平台,保证历史数据完整,并与生产库保持同步更新。其中,涉及自然人的数据须包含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且确保证件号码唯一性;涉及法人的数据须包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且确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唯一性。
(三)各部门需要使用基础数据时,须统一通过市大数据平台获取数据服务,不得重复采集。部门间不得单独开展基础数据对接。对于涉及基础数据的共享需求,数据提供部门原则上需同意共享,不再一事一议。
6.7 第三十一条
全市各区、各部门须聚焦政务服务、城市管理、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智慧养老等重点领域,开放一批高价值公共数据,并按以下要求开展工作:
(一)凡是信息公开类的公共数据,均须纳入至公共数据开放范畴内。公共数据开放应明确专人负责、编制、定期更新公共数据开放目录,并制定年度北京市公共数据开放计划。
(二)全市各区、各部门须依托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平台(北京市政务数据资源网),集中向社会开放公共数据,通过原有渠道开放的公共数据须同步汇聚至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平台。
(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大数据局)负责收集整理社会公众对公共数据的开放需求并告知各区、各部门,各区、各部门须在 15个工作日内对公共数据的开放需求进行响应,并将结果反馈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大数据局)。
(四)全市各区、各部门须通过政府专项资金扶持、数据应用竞赛、政企数据合作等方式,推动社会主体对公共数据的创新应用和价值挖掘。
(五)全市各区、各部门须按照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面向社会开放公共数据,对于有条件开放的公共数据或面向特定对象开放的公共数据须提前在年度北京市公共数据开放计划中注明。
7 第七章 发码、用码类应用建设控制性要求
7.1 第三十二条
“城市码”是全市统一的实体“数字身份”编码体系,明确了个人、组织和物体等的“统一身份标识”认定规则和“城市二维码编码规则”,并搭建城市码服务平台支撑城市码综合管理和服务,解决因标识不统一导致的实体多源数据无法融合问题,规范全市二维码应用秩序,依托城市码身份互认和场景型驱动的优势,打通线上线下,推进数据互通共享。城市码服务平台包含“统一标识库”和“城市二维码管理系统”,统一标识库基于区块链搭建,汇聚全市各类实体标识信息,为全市提供统一标识服务。“城市二维码管理系统”通过注册授权方式管理全市二维码,并建设集约化组件,为全市提供二维码编发码服务。
7.2 第三十三条
各区、各部门须按照《北京城市码建设指导意见》 (京大数据办发〔2021〕5号)要求开展实体标识规范化工作。城市各类实体统一身份标识编制规则由实体所属行业主管部门统筹制定,全市遵循使用;各级标识编制单位应遵循统一身份标识编制规则,开展标识编制和认定工作,按照身份标识唯一性要求,编制相应实体的唯一身份标识,实现“一个实体只有一个身份标识”,所编制标识须通过城市码“统一标识库”上链注册发布,实现各级部门共同存证、全市通用,未上链发布的标识不得作为身份标识使用;全市涉及实体身份标识的应用,须统一使用已上链注册发布的实体统一身份标识。
7.3 第三十四条
各区、各部门应按照统一的《北京城市二维码编码规则(试行)》(京大数据办发〔2021〕5号)开展二维码编码工作,有二维码发码业务需求的单位应首先通过城市码服务平台提出发码申请,并按照统一编码规则制定具体的编码细则,提交城市码服务平台审核备案,经验证授权后,方可自行开展编发码工作,发码后,应按要求将二维码信息和关联基础数据共享至城市码服务平台,充分保障码的合规性、通用性。
7.4 第三十五条
各区、各部门须依托城市码服务平台提供的“统一签名组件”开展发码系统建设,实现二维码统一签名,须按照城市二维码通用编码范式设计系统编码和解码功能逻辑,并将发码系统接入到城市码服务平台中,作为领域或区域分平台使用,同时须具备二维码共享服务能力。城市码服务平台向接入的发码系统发放授权证书和秘钥,未接入市级平台的发码系统不得开展城市二维码发码工作。
7.5 第三十六条
各区、各部门用码业务应用系统可按需对接使用市级城市码服务平台或领域(区域)城市码分平台的相关服务功能开展二维码业务工作,对接前,应将业务应用系统注册到市级城市码服务平台,未在市级城市码服务平台注册的应用不得使用城市二维码开展工作。
7.6 第三十七条
各部门建设的发码系统和用码系统,应通过城市码服务平台发布的数据共享标准接口,将发码、用码日志信息等汇聚共享至城市码服务平台,实现数据汇聚和流转,为全市大数据体系建立提供基础数据保障。
8 第八章 地图类应用建设控制性要求
8.1 第三十八条
“一图”是全市统一的时空基准底座,是智慧城市的数字空间载体和共性基础设施,汇聚整合北京市域基础地理空间信息资源,构建共性技术服务能力,为各区、各部门业务应用提供标准统一的地理空间底图数据和功能服务支撑。
“一图”主要由地理空间数据及地理空间服务平台组成,基于政务外网面向各区、各部门提供服务。地理空间数据包括基础地理空间数据(航拍、卫星等遥感影像,政务电子地图,三维模型等)、领域专题数据(如房屋、交通、环保等)及社会数据;地理空间服务平台主要对地理空间数据进行统一存储、管理和发布,为全市提供统一的地理空间信息共享服务,包括二维地图服务、三维地图服务、基础地理分析服务、空间可视化服务等。
8.2 第三十九条
“一图”建设按照“边建设、边应用、边完善”的原则,以应用为导向,统筹开展政府部门地理空间数据资源汇聚共享,有机吸纳融合社会数据资源,不断提升数据丰富度、精度和质量。“一图”共性基础数据“统建共用”、领域专题数据“分建共享”,数据生产、服务和应用“剥离”并相互促进,即:基础地理空间数据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统筹建设,领域专题数据由各行业部门开展建设,数据共享服务均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大数据局)依托市级地理空间服务平台统筹开展。
8.3 第四十条
政务电子地图、遥感影像数据、三维模型等基础地理空间数据,统一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统筹负责生产;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大数据局)负责通过市级地理空间服务平台提供在线服务,原则上不提供数据拷贝;如有部门确因无法满足业务需求而自行采集或采购的数据资源,需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标准规范,并向市大数据平台汇聚。由各政府部门结合自身业务需求,开展行业领域内政务专题空间数据的建设与更新维护。政府各部门采购社会空间数据应遵循“统采共用”、“分采统用”的原则。
8.4 第四十一条
各部门新建业务系统涉及基础地理空间数据和共性功能服务的,不允许重复建设,须充分利用全市“一图”基础设施;非基于全市“一图”底座的已建业务系统,须有序迁移。
8.5 第四十二条
市区两级须实现政务电子地图、遥感影像数据、三维模型等基础地理空间数据充分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如有个性化需求,各区可酌情自行采集加工。街道(乡镇)、社区(村)相关工作由各区做好统筹。
8.6 第四十三条
各区可分情况获取空间地理信息共享服务,无自建空间平台的区,区属各委办局业务系统可通过市级地理空间服务平台获取在线共享服务;已自建空间平台的区,区属各委办局业务系统可通过市级地理空间服务平台或区级空间平台获取在线共享服务。
9 第九章 感知体系建设控制性要求
9.1 第四十四条
感知体系是实现城市管理“自动感知、快速反应、科学决策”的关键基础设施,在智慧城市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新型智慧城市感知体系建设的核心是全市感知体系“一盘棋”,优化全市感知体系布局,统一建设标准,推进前端、算力、算法等共性基础设施统管共用,推动城市影像、城市脉搏、城市体征等感知数据汇集汇通和共享应用,强化感知数据的人工智能分析,构建“广域覆盖、网络互联、数据互通、算力共享、算法共用、智能高效”的新型感知基础设施。
9.2 第四十五条
各区、各部门应按照《北京市大数据推进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新型智慧城市感知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京大数据办发〔2021〕1号)等文件要求,开展感知终端建设、管理、使用工作。
(一)各区、各部门须规范各类视频监控、传感器等感知前端编码管理,建立感知前端台账,并将向市大数据平台上链备案,将分散的感知要素汇聚形成全市感知前端“一套台账”,作为全市感知前端管理和共享应用的基础底账;须充分复用本市已建感知前端开展业务工作,对于其他部门已经建设并可复用的感知前端,应申请共享使用,不得重复建设。
(二)市级各部门开展感知前端建设前,须将项目建设方案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大数据局)进行评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大数据局)统筹建立感知前端建设项目联审机制(视频图像感知类项目由市公安局联合审查,“一网统管”感知类项目由市城市管理委联合审查,应急监测感知类项目由市应急局联合审查),审查通过的项目方可纳入全市信息化建设任务。各区可参考市级模式,建立区级联审机制。各级联审部门应及时出台领域感知前端建设指南和规范要求,优化全市感知前端点位规划布局,通过联合审查机制提升前端建设的科学性、集约性,避免重复建设、过度配置等问题。
(三)各区、各部门须按标准开展智能视频前端选型建设,优先采用符合国家标准《GB 35114-2017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信息安全技术要求》中B 或 C 级等技术要求的自主可控前端设备。
9.3 第四十六条
各类感知载体建设管理部门须充分梳理感知载体现状,明确路灯杆、交通设施杆等感知载体通电通网情况、搭载感知设备情况等,通过市级感知管理服务平台向全市发布感知设备载体节点服务目录。各部门部署终端时,现有载体满足感知设备部署需求的可申请复用,不满足条件的可向载体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增设,由主管部门统计载体建设需求,集约建设感知载体,实现共建共享。
9.4 第四十七条
各区、各部门须根据业务应用需求,首选全市“一网”体系开展感知数据传输,特殊情况下,合理选择公用感知网络进行数据传输。
9.5 第四十八条
各区、各部门须按照智慧城市感知体系建设要求,加强感知数据规范化、标准化治理,按照数据分级分类要求,编制感知数据目录,以原始数据、脱敏数据、分析结果数据等形式通过市级大数据平台进行“上链”共享,开展感知数据全生命周期的规划设计、过程控制和质量监督,保障数据共享质量;市区各级部门可依需求向市大数据平台申请使用全市汇聚汇通的各类感知数据;有感知数据开放需求的,须编制部门感知数据开放目录清单,由市大数据平台汇集后统一向社会开放数据。
9.6 第四十九条
各区、各部门须按以下要求开展视频图像数据、脉搏感知数据智能分析所需算法、算力建设工作:
(一)全市按规划建设统一感知算法中心,建立算法多级授权管理体系,明确算法使用申请与权限管理机制,提供全市共享使用。全市各区、各部门建设的“云、边、端”解析设备,应使用全市统一算法进行智能计算解析。局域个性化需求,应统一向算法中心适配纳管备案后,局部部署使用。
(二)全市按规划构建市、区两级云端感知算力中心体系,分级、分域向全市提供云算力服务。各区、各部门可总体依据“综合态势分析在云上算、小场景研判在边上算、快速预警在端上算”的原则合理建设边缘计算节点和智能化前端设备,所建边缘计算节点须向市级算力管理中心进行组网注册,接受统一算力调度安排和监测管理。边缘设备和智能前端设备应遵循统一的接入标准规范体系,支持云端算法下发和本地算法导入,实现算法动态加载,支持设备状态远程监控和运维。
10 第十章 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控制性要求
10.1 第五十条
本市建设智慧城市宽带专用通信网络,作为支撑新型智慧城市应用的基础网络、服务数字政府的可信网络和平战结合的应急网络。该网络以政务光缆网为底层基础,充分利用本市光纤网络资源,构建无线宽带数据专网、无线宽带集群专网和互联互通有线政务外网三个子网体系,三个子网协同建立起“一网统揽、分工明确、协同顺畅、自主可控”的智慧城市专用通信网络体系,既可自主独立运行,又与公用通信网络顺畅连接。
10.2 第五十一条
无线宽带数据专网以新建为主,主要承载智慧城市和产业发展产生的无线接入需求,定位于新兴无线业务领域的通信需求承载验证,为未来交通、产业发展积累经验,保持我市在智慧城市发展中的持续创新引领地位。
10.3 第五十二条
无线宽带集群专网以整合为主,对现有1.4GHz 宽带集群专网和350MHz 窄带集群专网进行重新规划设计,实现两网互联互通,形成广深覆盖、安全可控、资源共享、创新引领的新一代数字集群专网,为本市日常城市管理、重大活动保障和突发事件处置提供宽窄融合的集群指挥调度服务。
10.4 第五十三条
互联互通有线政务外网以现有政务外网为基础,优化整体规划,加大整合力度,提升有线网络的带宽传输能力和可靠性能,承载政务部门和行业通信需求。
11 第十一章 政务云及算力基础设施建设控制性要求
11.1 第五十四条
市级政务云是智慧城市建设和大数据发展的技术基础,我市统筹考虑政务与重点行业需求,建设一朵政务云。市级政务云包括政务云节点(办公云节点、服务云节点)、行业云节点。政务云节点支撑政府办公、大数据应用、公众服务等政府业务;行业云节点包括健康云,教育云等,服务于医疗健康、终身教育等行业。北京市市级政务云坚持统一的基础服务目录和服务标准。
11.2 第五十五条
市级政务云的办公云节点按照“政府统筹建设,部门免费使用”的模式建设运营;服务云节点和行业云节点按照“企业投资建设,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建设运营。
11.3 第五十六条
办公云节点、服务云节点部署在北京城市副中心和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机房,为政府办公、政府公众服务、大数据应用等政府业务提供计算、存储、网络等云服务,并依托北京市政务信息安全保障中心提供政务外网资源及云节点之间的专线资源和容灾备份服务。
11.4 第五十七条
市级各单位使用政务云应遵循“应入尽入、科学规划、规范入云、规范运行”的原则。
(一)应入尽入。各单位须推进本单位系统入云,除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以及涉密和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四级(含)以上信息系统外,各单位新建信息系统须部署到政务云,现有信息系统逐步迁移至政务云,凡政务云已具备服务能力的相关软、硬件原则上不再新购。如信息系统因特殊原因无法迁移入政务云,须经智慧城市专家委员会组织的专家评审会确认。
(二)科学规划。各单位须在系统入云前做好统筹规划,合理评估云资源需求,按照现行信息化项目申报流程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大数据局)进行前置评审。以信息系统在目录链登记情况、信息系统项目申报复函或财政评审复函作为入云依据。
(三)规范入云。做好资产建账、适配测试、资源变更管理等工作。信息系统迁入办公云节点前,各单位须确保所选择的软件产品已纳入“适配产品清单”,并通过相应的适配测试和安全测试,未通过适配测试的软件产品不得在办公云节点内部署,未经安全测试的系统不得上线运行。信息系统迁入服务云节点时,须确保完成安全测试,未经安全测试的系统不得上线运行。原则上第三方硬件设备不允许进入云机房。
(四)规范运行。各单位在系统上线前须梳理入云系统的运维风险点和安全风险点,制定防范措施。各单位须建立系统运维和安全管理制度、做好系统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及系统常规安全保障和监控预警,对入云系统开展网络安全测评及备案。各单位须集约合理利用云资源,对本单位使用率较低、无访问量系统或访问量较低的系统,应优先缩减资源或退云。
11.5 第五十八条
行业云节点包括健康云,教育云等,利用社会机房
部署,服务于医疗健康、终身教育等行业,依托北京市政务外网、行业专网和互联网提供服务。行业主管部门须积极推进行业云建设,推进行业系统入云部署。
11.6 第五十九条
在市级集采目录框架下,各区须积极推进区级政务云建设和推动区级系统入区级政务云。
11.7 第六十条
“算力设施”是指提供算力、算法及相关数据的综合运营集成服务,主要实现算力资源池化、动态调度以及算法模型的注册、准入、纳管等,为全市各部门的AI 计算提供支撑。目前全市区块链算力平台、视频AI 算力中心、“2+15+N”个人工智能算力中心等均在规划建设中,各区、各部门须按全市统筹部署任务要求,开展全市算力资源建设,并按要求对外提供服务或使用全市算力资源开展应用。
11.8 第六十一条
“基础工具库”是全市重点培育的前沿技术转化、落地应用的孵化器,将创新技术应用进行模块化、工具化,提供便捷应用服务,目前包括区块链支撑平台 (BaaS)、空 间OS 等。“基础工作库”中孵化形成的相关成熟共性组件可以采用购买资产模式使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大数据局)负责制定其产品上架下架机制,建立和维护白名单。目前,“基础工具库”正在推进建设中,将逐步对外提供服务。
12 第十二章 应用实施过程控制性要求
12.1 第六十二条
各区、各部门应按照《北京市智慧城市规划和顶层设计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开展本区域或本领域规划和顶层设计工作,部门规划由各部门向市大数据工作推进小组办公室报审,重点领域专项规划应由各部门上报市大数据工作推进小组专题审议,通过后实施。分区规划应向市大数据工作推进小组办公室进行报备。部门顶层设计由各部门向市大数据工作推进小组办公室报审,审核通过后的顶层设计项目清单,作为各部门进行下一年度项目申报的基础依据。未通过顶层设计审核的,原则上不能申报下一年度项目。
12.2 第六十三条
智慧城市项目建设单位须按照《北京市大数据工作推进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大数据办发〔2021〕2号)要求,严格履行各项审查程序,确保项目立项流程、环节合规。各审查部门、资金管理部门要结合本规划要求对项目进行严格把关。
12.3 第六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须严格按照批复的信息化项目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开展项目建设。要严格做好变更控制,按要求做好备案。
12.4 第六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须按照《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北京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数据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相关规定,开展项目验收。未完成入云、更新、上链、确权等工作的相关项目不能通过项目验收。
12.5 第六十六条
各信息系统建设应当先进行安全等级定级,制定安全建设方案,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建设完成后应开展安全验收测评,验收通过后才能上线运行,同时按要求进行网络安全等级备案、安全等级测评和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建立统一的安全管理中心,实现对系统、用户、数据的统一安全管控;应对数据进行分类分级管理,根据数据分级保护要求采取相应级别的安全防护措施;应按相关要求对系统重要数据进行异地备份。
12.6 第六十七条
各部门应根据北京市大数据标准体系总体框架要求进行行业领域标准制定。对外提供服务的信息系统应制定接口规范,明确数据和系统对接要求。应严格落实我市人工智能、5G、物 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新技术应用规则与标准规范,按照规则或规范的要求,开展系统建设和数据管理。
12.7 第六十八条
各区、各部门在智慧城市建设过程中应开放应用场景,探索“揭榜挂帅”“毛遂自荐”等方式,吸纳、引导高科技企业和专业机构参与到智慧城市的建设和运营中,并推动区块链、人工智能、空间操作系统、边缘计算等共性底层技术应用,推动部委、中央企业更多创新资源配置和创新成果转化在京落地,协同提升“北京智造”“北京服务”竞争力。
13 第十三章 保障措施要求
13.1 第六十九条
各区、各部门须成立“ 一把手”牵头的智慧城市建设工作专班或专项工作组,全面开展智慧城市领域重点场景建设、业务流程再造和政策机制研究。
13.2 第七十条
各区、各部门可积极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探索政府投资为引导、企业投资为主体、金融机构积极支持的投融资模式。充分利用现有行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社会资本设立智慧城市领域投资基金,保障智慧城市建设资金需求。
13.3 第七十一条
各区、各部门智慧城市规划和顶层设计须严格按照本规划要求实施,纳入年度市级行政机关、区政府日常履职绩效考评。北京市大数据工作推进小组办公室负责督促各区、各部门做好落实工作,逐步建立过程跟踪和绩效监督机制,加强对智慧城市建设实际应用成效的监督评价,评价结果定期上报北京市大数据工作推进小组,进行全市通报。
14 第十四章 附则
14.1 第七十二条
本要求由北京市大数据工作推进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14.2 第七十三条
本要求自发布之日起施行。